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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执法人员在梁湖街道工业区某公司厂区西侧马路旁发现一堆固体废物,经现场检查,固体废物主要有漆渣、废包装桶等。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的固体废物来自某公司,该单位位于梁湖街道工业区,主要生产项目为年产2万件家装制品项目。经调查查实发现,该单位雇佣梁湖街道环卫所职工方某负责厂区卫生保洁工作。2019年1月14日,方某使用三轮电动车将该单位产生的漆渣(危废代码HW12:900-252-12)及废包装桶(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等总计0.44吨危险废物装车,运至某公司厂区西侧马路旁进行倾倒。
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鉴于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0.44吨,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处理。
2017年8月份,肖某(另案处理)因手头拮据,至宁都县固村镇格口村罗坑组,以提炼“烧火油”利润大,可以协调关系等言语拉拢该组村民即被告人曾某源、曾某儒、许某生、曾某清等人,邀请他们合股在该小组建造非法提炼“烧火油”的加工厂。
被告人曾某源、曾某儒、许某生、曾某清明知肖某无经营许可证,答应入股并在2017年8月9日与肖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共投资50万元,分10股,每股5万元,肖某占一半股份,曾某源、曾某儒、许某生、曾某清占另一半股份,租用固村镇格口村罗坑组的集体土地建厂,租金9000元一年,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平分。
之后曾某源、曾某儒、许某生、曾某清陆续投入资金(分别出资32500元、30000元、13000元、10000元),肖某则从广东购进两只锅炉、铲车、发电机、油罐等设备,并冒用东江环保的身份从石城县小松镇其非法开设的一提炼“烧火油”的加工厂处将被石城县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封“废渣”119.364吨,偷运至固村加工厂。
燃烧了“废渣”42.224吨后锅炉爆炸,因后续资金不足,肖某又邀被告人肖某清、肖某荣、肖某生加入合伙,其中肖某清没有资金。肖某荣、肖某生、肖某清明知肖某无经营许可证,答应入股,其中肖某荣实际出资22500元,肖某生实际出资21500元;因肖某清无资金,肖某便雇佣肖某清在加工厂管账、购买生产材料、做饭等,并约定后续肖某清以30000元/股价格购买一个股份。
2018年3月29日,肖某生、曾某源等人开设的宁都固村非法加工厂再次开始焚烧废物原料时被宁都县环保局及宁都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点,现场残留588个原料桶。经宁都县环保局认定,残留的原料桶内有蒸馏渣、废矿物油、废胶水、废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矿物油和HW12染料、涂料废物。经计算,现场未处置的油漆渣、废油漆等原料桶380个重约77.14吨;炼制后油桶208个,可计算出生产所使用原料42.224吨。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19.364吨。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七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油漆废渣、废油漆桶是日常生活中较常见的危险废物。油漆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燃料、涂料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易燃性;废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毒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产生此类废弃物的企业或单位个人,应按要求申报产生危废的类别、数量、去向,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等措施进行暂时贮存,并交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进行申报登记。申报登记的范围不仅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还包括在其他的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在科研、教学、医疗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申报。
在人们日常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数量较少或危害极小的危险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的申报登记的范围。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主要内容有: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排放(或转移)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或利用、贮存、处理、处置的地点或方式)、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
通过申报登记能够掌握各行业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对于管理好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理处置工作奠定基础,从而真正实现“抓住源头、管住贮存与流动、确保无害化最终处置”的全过程控制方针。
通过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可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有利于建立危险废物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信息动态传输,提高信息交换能力,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环保部门可根据申报登记情况,分析汇总危险废物类别,进一步完善《名录》 。
我们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只能将其危险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或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通常所说的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处理的过程。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是指危险固体废物转移的五联单,涉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接受单位、运输单位、产生单位和接受单位相关主管部门等五个单位,此单必须在5个单位有留档。
转移联单的第二第三部分是运输单位跟处置单位的信息、包括车辆的车牌、道路运输证号、处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转移联单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联单管理措施:对未执行危废转移网上报告规定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在危废规范化检查中要将其评为不合格,并追究上述单位的责任。
处罚依据:《固废法》第七十五条: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危险废物的运输是指从危险废物产生地移至处理或处置地的过程。危险废物的运输需选择合适的容器、确定装载的方式、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确定合理的运输路线以及制定泄漏或临时事故的补救措施。
2、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要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必须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者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熟悉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3、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危险废物过程中,应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目前,危废废物的管理工作已经全面电子化,危废申报、登记、转移都通过固废全过程监管平台进行。有的区域,固废监管已经升级到了智能监控阶段,点、线、面,全方位监管危废生产、运输、处置的全过程。(来源:环保365)
希望各企业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千万不要弄虚作假,怀抱侥幸心理,否则问责严厉程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