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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起火厂房产权单位为江西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电梯公司)。该厂房为三跨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单层(局部2层)。
厂房竣工后,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环保公司)租用1#、2#车间。后中南环保公司根据生产需求,向住友电梯公司提出厂房加高要求,由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2023年7月,昌鼎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启将加高改造工程交由其表哥龙某胜负责,之后龙某胜找到熊某华召集人员进行改造施工。
2023年8月5日15时许,根据“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安排,施工组长熊某华带领章某、李某平等10名施工人员,分4组在2#车间不同位置作业。其中章某、李某平在厂内G轴位置进行气割并安装桥式起重机轨道作业。
18时36分许,正在车间内查看施工情况的熊某华发现位于厂房东北向西南方向数第2列(G轴)、西北向东南方向数第14根(G-14)钢柱北侧下方的PPR槽料罐内(罐高约4米)着火。
18时36分许,熊某华发现火情后立即大声呼救。现场施工人员试图灭火,先使用曲臂车升降台载人用灭火器灭火,但由于槽料罐较深,灭火器无法喷射至火焰根部,灭火无效且火势逐渐增大。
18时39分许,中南环保公司员工操作桥式起重机试图将起火部位周边的PPR槽料罐转移,但由于火势较大,未能成功。
18时41分许,中南环保公司员工连接车间内轻便消防水龙,交由曲臂车升降台上灭火人员进行出水灭火,但由于轻便消防水龙出水量不足,灭火仍然无效。
18时42分,中南环保公司员工使用手机拨打119电线分许,由于现场灭火无效,火势失控,现场人员陆续撤离。
18时42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4个大队、5个消防站、4个政府专职、23辆消防车、9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9时12分,厂房东北侧外墙瞬间整体向外倒塌(倒塌长度约175米),现场安全员立即发出紧急撤离指令,但由于倒塌毫无先兆,17名消防救援人员避险不及,被倒塌墙体砸伤或埋压。大队迅速组建3个搜救小组开展救援,陆续抵达的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特勤站5车20人立即加入搜救行动。截至19时28分,16名受伤人员被救出并送医救治(其中1名经抢救无效死亡)。
19时30分,仍有1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埋压,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并重新组建两个搜救小组,在水枪掩护下全力进行搜救。
中南环保公司租赁的2#车间(厂房G—D轴)钢结构加高改造过程中,气割作业人员在起火点上方区域无证违法热力切割作业,喷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引燃作业面下方紧邻的1#车间(厂房G—K轴)摆放的PPR槽料罐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通过对倒塌墙体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论证,综合认定造成厂房外围护墙整体倒塌的因素主要有内因和诱因两个方面。
1.厂房外围护墙的工程质量存在先天缺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一是外围护墙体构造柱、圈梁、女儿墙均未与主体钢架进行有效连接;二是外围护墙高厚比、构造柱典型柱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外围护墙基础梁混凝土抗压强度、构造柱和窗过梁的钢筋搭接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从而导致外围护墙自身平面外稳定承载能力远低于所受重力荷载,无法保持稳定,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内在因素。
2.厂房主体钢结构无防火保护措施,未能延缓钢结构升温过程。经检测鉴定,厂房主体钢结构表面无防火保护涂层,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火灾状态下,钢架迅速受热膨胀对外围护墙产生作用力,加上外围护墙内外侧不均匀受热产生的弯曲变形导致的墙体向外倾斜、钢结构的超设计条件使用及技术改造等,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重要诱发因素。
作为着火厂房承租单位及住友电梯公司控股股东,一是安全意识淡薄,在戊类厂房从事PPR槽料罐生产,未针对生产工艺所需消防安全条件组织重新审定和消防设施升级改造;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在厂房加高改造施工期间,未做好生产现场防火分隔,未清理作业现场可燃物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并任由施工单位违规开展动火作业;三是违规组织生产,在新生产厂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违规生产。
作为着火厂房建设(产权)单位,一是未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将工程监理任务委托与施工单位有股权关系的正东监理公司,导致现场施工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关资格人员参加现场管理、参加竣工验收失察失管,导致厂房建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二是随意改变厂房用途,将戊类厂房出租给丙类生产工艺的单位从事生产作业,且未与3个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尤其是在明知厂房外围墙体存在开裂的情况下,未予处置,放任风险隐患长期存在;三是违规组织厂房加高改造工程,在未取得正式规划变更许可,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昌鼎工程公司施工作业、中南环保公司生产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单位安排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场动火作业失察。最终导致火灾发生和墙体坍塌。
作为住友电梯公司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厂房加高改造项目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未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制定应急预案,未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安排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龙某胜担任项目负责人,聘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章某、李某平等6名人员开展电气焊动火作业,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1.凌某锋,男,住友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2.黄某钟,男,中南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3.胡某启,男,昌鼎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4.章某,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5.李某平,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施工人员,事故发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